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12执76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青岛市市**。
被执行人青岛普瑞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红兵,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普瑞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212执7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温 明
审判员 王思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建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