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0212执恢31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青岛普瑞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红兵,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青岛普瑞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7年8月21日终结(2017)鲁0212执7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000元,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普瑞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36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贾瑞红
审判员 王思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刘建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