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82民初4717号
原告:青岛普瑞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合川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3214975056。
法定代表人:刘红兵,经理。
被告:青岛康盾实验室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开发区城马工业园城马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普瑞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康盾实验室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普瑞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静静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紫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