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442号
原告:河北新华北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昌盛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吴景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岛海盾雷达声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空港路北、正阳路南。
法定代表人:朱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新华北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盾雷达声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65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海盾雷达声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5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885元,原告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国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