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4民初1955号
原告盐城鑫潮水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新区西亭路35号滨河人家2#楼四楼C35(1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五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平炼路19号2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鑫潮水下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五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盐城鑫潮水下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0元,由原告盐城鑫潮水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