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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4056号之一
原告:德清县***磊缘堡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西港村石屑斗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21MA2B4P633P。
经营者:王贇玉,女,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旭辉,浙江全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禹彤,浙江全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五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丽水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76775607D。
法定代表人:邵秋莲。
原告德清县***磊缘堡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五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德清县***磊缘堡钢管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德清县***磊缘堡钢管租赁服务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清县***磊缘堡钢管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保全费1433元,共计1458元,由原告德清县***磊缘堡钢管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许希抗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徐寿昌
书记员胡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