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2民初2845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山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周浦西山**。
法定代表人:金乃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国樱,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勋,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五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平炼路****。
法定代表人:邵秋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红,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娜,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山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五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山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五都建设有限公司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行使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各自诉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山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五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998元,减半收取999元,财产保全费89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山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五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淑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陶昱立
书 记 员 赵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