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都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山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与浙江五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2民初2845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山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周浦西山**。

法定代表人:金乃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国樱,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勋,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五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平炼路****。

法定代表人:邵秋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红,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娜,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山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五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山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五都建设有限公司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行使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各自诉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山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五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998元,减半收取999元,财产保全费89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山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五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淑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陶昱立

书 记 员 赵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