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都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浙江五都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3351号
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宏达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951874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五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平炼路19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76775607D。
法定代表人:周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五都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