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辖终5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五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平炼路19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76775607D。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上诉人浙江五都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96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浙江五都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本案应依据《劳务承包协议》的约定,由浙江五都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提起本案诉讼的案由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由此,浙江五都建设有限公司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缪蕾
审判员危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