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84民初2642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5月18日出生,农民,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告黑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哈五路**。
被告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院,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滨路**。
被告五常高等级公路管理处,,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黑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院、五常高等级公路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所诉三个被告均不是直接侵权责任主体,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中缺少明确的被告情形。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明确具体的被告,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待明确具体责任主体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800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飞洋
人民陪审员  侯 民
人民陪审员  韩淑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多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