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黑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8民初1722号之一
原告:***,女,197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原告:路文进,男,199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原告:胡淑珍,女,1940年3月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岳川,黑龙江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星海路******。
法定代表人:尚云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交投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哈南工业新城星海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路文进、胡淑珍诉被告黑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交投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路文进、胡淑珍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文进、胡淑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文进、胡淑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预交10800元),由原告***、路文进、胡淑珍负担。退还原告***10775元。
审 判 长  王立立
人民陪审员  姚冬梅
人民陪审员  孙金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荣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