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7729号之二
原告:济南华通中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天辰路**海信天辰******。
法定代表人:徐志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国力世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百步华庭********v>
法定代表人:张军。
被告:张军,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利川市。
原告济南华通中控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国力世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济南华通中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华通中控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华通中控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30元,由原告济南华通中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