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4某某与淮安市淮阴北方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公路管理站劳动服务部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04民初5214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淮安市淮阴北方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阴区长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公路管理站劳动服务部,住所地淮安市,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省淮安市公路管理处,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淮阴北方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公路管理站劳动服务部、江苏省淮安市公路管理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