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恬愉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93民初231号之一 原告: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6栋11层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恬愉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安路5号(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男,195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普股份公司)与被告重庆恬愉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恬愉公司)、***、***、***(以下合称四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因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2)川0193民初231号民事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厚普股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四被告向厚普股份公司连带赔偿损失5,027,380.697元;二、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31日,重庆置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置基公司)、重庆龙都恬愉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恬愉能源公司)、重庆欣雨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欣雨公司)、恬愉公司签订《土地及在建工程和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置基公司和恬愉能源公司将其对欣雨公司享有的5,838,449.28元债权(下称案涉债权)无偿转让给恬愉公司。同日,恬愉公司将案涉债权用于增资欣雨公司。2019年7月15日,无偿转让案涉债权的行为被置基公司的债权人重庆恬愉机械有限公司通过(2019)渝0151民初3812号判决撤销,欣雨公司应向置基公司偿还5,838,449.28元债务(下称案涉债务)。2016年,厚普股份公司与四被告、欣雨公司签订《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重庆欣雨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约定:1.欣雨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为6,354,000元,在此基础上各方经友好协商对欣雨公司的估值为10,454,000元;2.厚普股份公司对欣雨公司41,816,000元的投资款,其中726,000元计入资本公积金;3.欣雨公司如存在审计报告中未包括或未体现的任何潜在债务导致厚普股份公司或欣雨公司产生任何直接损失的,由欣雨公司原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欣雨公司的审计报告未如实披露案涉债务,导致厚普股份公司和欣雨公司产生如下损失:一是未如实披露案涉债务导致审计的净资产过高,影响欣雨公司的投前估值,导致厚普股份公司计入资本公积金的溢价投资款损失为:5,838,449.28/6,354,000×726,000×20%=133,418.765元;二是未如实披露案涉债务导致欣雨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产生的应诉成本,合计279,003.14元。对应影响厚普股份公司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为279,003.14元×80%=223,202.512元;三是恬愉公司持有的欣雨公司对应的5,838,449.28元股权出资不实,影响厚普股份公司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为5,838,449.28元×80%=4,670,759.42元。以上损失合计5,027,380.697元。四被告作为欣雨公司原股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 本院经初步调查了解,原告厚普股份公司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另案诉讼,诉讼请求为:一、判令恬愉公司补足出资5,838,449.2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判令恬愉公司向厚普股份公司支付出资不实期间的利息(以5,838,449.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2016年3月3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资金占用利息。按照2020年8月20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补足出资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3日为1,820,796.4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判令恬愉公司、***、***、***连带赔偿厚普股份公司的损失233,202.512元;四、判令恬愉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为:2016年3月31日,置基公司、恬愉能源公司、欣雨公司、恬愉公司签订《土地及在建工程和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置基公司和恬愉能源公司将其对欣雨公司享有的5,838,449.28元债权(下称案涉债权)无偿转让给恬愉公司。同日,恬愉公司将案涉债权用于增资欣雨公司。2019年7月15日,无偿转让案涉债权的行为被置基公司的债权人重庆恬愉机械有限公司通过(2019)渝0151民初3812号判决撤销,欣雨公司应向置基公司偿还5,838,449.28元债务(下称案涉债务)。2016年,厚普股份公司与四被告、欣雨公司签订《收购协议》。协议第六条第2点约定:“因重庆欣雨在交割日前,已经出售的产品、服务及其他因产品、服务质量缺陷或瑕疵导致交割日后引发的纠纷、诉讼或索赔、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法律责任,由此导致交割日后的重庆欣雨发生的任何损失,由欣雨原股东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因欣雨公司对应的5,838,449.28元股权出资不实,恬愉公司应足额缴纳出资,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厚普股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作为欣雨公司原股东应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案涉债权被撤销,对应影响厚普股份公司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为223,202.512元,应当由四被告承担。对该起诉,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8日以(2021)渝0151民初8360号立案受理,并于2022年1月19日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原告厚普股份公司基于合同关系起诉的民事纠纷,基础依据是案涉《收购协议》的相关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应依法适用协议管辖。案涉《收购协议》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明确本案争议由厚普股份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厚普股份公司住所地位于本院管辖辖区,本院根据合法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对本案有管辖权。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厚普股份公司以同一《收购协议》为依据提出诉讼请求,已经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另行提起(2021)渝0151民初8360号民事诉讼,该案当事人与本案完全相同,基础法律关系相同,仅是诉讼请求不同,实质属于同一纠纷诉讼。该院已经先于本院立案受理,且已经进行了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之规定,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因被告应诉答辩而取得对《收购协议》纠纷诉讼的管辖权。就同一民事诉讼,两个不同人民法院依法都依法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处理。因《收购协议》纠纷已经处于两个不同人民法院诉讼系属之中,为防止民事诉讼程序冲突,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依照上述关于管辖权冲突处理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在先立案法院,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