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内0702执1472号
申请执行人: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区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68641294J。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合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蒙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奋斗办绿波家园小区滨河6号楼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00099173939X。
法定代理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蒙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21)内0702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6328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32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823.5元,合计638623.5元。执行费878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指挥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统一查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期间,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标的638623.5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21)内0702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