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路桥善建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宏桥隧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路桥建设集团养护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825民初1888号 原告:**,甘肃庄浪县人,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告:***宏桥隧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路桥建设集团养护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宏桥隧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宏桥隧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宏桥隧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宏桥隧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