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宏桥隧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路桥建设集团养护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825民初1888号
原告:**,甘肃庄浪县人,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告:***宏桥隧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路桥建设集团养护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宏桥隧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宏桥隧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宏桥隧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宏桥隧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