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路桥善建科技有限公司沥青材料分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4财保4号
申请人:甘肃路桥善建科技有限公司沥青材料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新维路128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甘肃路桥善建科技有限公司沥青材料分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86658.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对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合同纠纷,申请人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86658.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路桥善建科技有限公司沥青材料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