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1执9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路桥建设集团养护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兰州新区松花江街1900号。
法定代表人:杨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太平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西槽村二社(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路桥建设集团养护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太平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甘01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865501.09元(其中包括支付货款12031231元,计算至2018年9月17日的赔偿违约金650753.09元,案件受理费97892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0625元),2018年9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以未偿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35%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计算。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8月1日双方当事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甘肃太平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甘肃路桥建设集团养护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还款500万元整,剩余未履行部分被执行人将于2020年1月24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完毕。鉴于本案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对本案做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