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524民初3195号
原告:某甲国际咨询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辞鉴(保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候区。
法定代表人:代某某。
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某甲国际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某甲国际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国际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