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享泰外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蔡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终120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享泰外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紫竹中街1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享泰外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8民初5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享泰外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四川享泰外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享泰外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8元,减半收取1554元,由上诉人四川享泰外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