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793执256号
申请人:***,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执行人:四川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793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