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92民初7469号
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成都郫县某某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郫县某某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