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联建设有限公司

怀化市联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浙联建设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浙联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202民初1154号 原告:怀化市联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机电市场11栋B面11号夹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怀化市鹤城区怀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联建设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西南汽车城)12栋137号。 负责人:***。 被告:浙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路10号4栋1单元1层1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松区。 原告怀化市联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联建设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浙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3年4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联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联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怀化市联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