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联建设有限公司

怀化丰和风管制造有限公司与浙联建设有限公司、浙联建设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202民初1155号 原告:怀化丰和风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也达到制革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QEPEN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怀化市鹤城区怀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813021100174。 被告:浙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路10号4栋1单元1层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Q1NL2L。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联建设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西南汽车城)12栋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Q7MU31Q。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丰和风管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浙联建设有限公司、浙联建设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联建设有限公司、浙联建设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丰和风管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联建设有限公司、浙联建设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1元,由原告怀化丰和风管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