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24民初1367号
原告:浙江独山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绿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绿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
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受理了原告浙江独山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