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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忠谋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浙江独山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124民初1794号 原告:松阳县忠谋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松阳县叶村乡官***岩壳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4MA2E39RF9G。 经营者:***。 被告:***,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松阳县忠谋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可能存在争议,转为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挖机作业款13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松阳县忠谋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9月26日至2021年1月9日,原告为被告***进行挖机作业,经双方结算共计作业款135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松阳县忠谋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挖机作业款1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