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励致洋行办公家私有限公司

湖南凡木家具有限公司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京行申14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凡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马敬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审第三人珠海励致洋行办公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再审申请人湖南凡木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凡木公司)因投诉处理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京行终1896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终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行决2549号决定书,决定本案由本院进行审查处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湖南凡木公司申请再审称,终审判决对证据及事实认定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本案中,湖南凡木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投诉的事项为:1.中标供应商珠海励致洋行办公家私有限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特意强调的会议桌椅报价不得超过95.744万元预算的实质性要求,属于无效投标。2.代理机构拒收湖南凡木公司的样品不合理,且评标委员会未要求湖南凡木公司澄清,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湖南凡木公司的上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财政部作出被诉处理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的证据确凿,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终审判决驳回湖南凡木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湖南凡木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凡木家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井玉
审判员 周凯贺
审判员 哈胜男
二〇二二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官助理 屈小平
书记员 杨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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