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励致洋行办公家私有限公司

珠海励致洋行办公家私有限公司与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调解书
(2019)粤0402民初6317号
本院受理了原告珠海励致洋行办公家私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家具货款257600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自2018年4月5日起按日千分之二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珠海励致洋行办公家私有限公司支付家具货款257600元以了结双方就本案的权利义务,被告应分五期向原告支付:第一期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第二期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第三期于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第四期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第五期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57600元。以上每期款项应由被告向原告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户名:珠海励致洋行办公家私有限公司;账号:44×××6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市金鼎支行);二、如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上述调解协议按时足额付款,则原告珠海励致洋行办公家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调解协议按时足额付款,则原告可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尚欠的全部剩余款项及自逾期支付的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三、本案案件诉讼费3973元,由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并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并径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