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励致洋行办公家私有限公司

有荣国际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与珠海励致洋行办公家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京0105民初25532号
原告(反诉被告)有荣国际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恒邦信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励致洋行办公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8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案中,双方首要争议焦点为交货时间。涉案合同约定从客户签字确认工艺和小样样块开始起算六个月至六个半月内完成交货。如遇意大利及中国法定假期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生产商暂停供货),交货时间将顺延。现被告主张被告于2018年6月4日确认工艺和小样样块,所以涉案合同交货时间应为2018年12月3日起至12月18日,若交货当日为法定节假日,则交货时间将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原告主张涉案合同交货期限有国外定制家具进口行业之商业惯例,故应累加意大利的暑假、圣诞节及中国的端午节等,所以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2019年2月9起至2月24日。现双方对涉案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原告提供之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交易习惯,所以本院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即对被告之抗辩意见予以采纳。双方第二个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庭审中,被告提供证据证明采购涉案家具的用途是使用于2018年12月18日华润集团成立80周年暨华润深圳湾项目落成典礼,但原告在被告确认工艺及小样样块两个多月的时间里没有确定交货时间,所以原告之行为违约,故2018年8月6日被告作出《联络函》告知原告解除涉案合同。当日原告以《商函》形式告知不同意解除合同,会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鉴于2018年8月6日被告提出解除涉案合同时离涉案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较远、原告前期所做工作、意大利假期等因素,被告在2018年8月时应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本案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编号为HBXD20180601SZ),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意大利进口家具,合同金额为1535370元,运输方式为海洋运输,产品类型为期货产品。合同签订后2日内,被告须向原告支付合同金额的50%作为首款(其中20%作为定金),收款金额为767685元。原告从工厂提货前一周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订单总额的30%作为中款,确认收到中款后,给与安排从意大利发货,中款金额为460611元。货款到达原告北京总仓、提供外包装照片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订单总额的20%,确认收到尾款后,给与安排送货安装,尾款金额为307074元。在双方共同履行本合同基础上,自本合同中约定的首款767682元到达原告指定账户之日起合同开始生效,从客户签字确认工艺和小样样块开始起算六个月至六个半月内完成交货。如遇意大利及中国法定假期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生产商暂停供货),交货时间将顺延。意大利假期:元旦,每年1月,一般为7天假日;复活节,每年4月,一般为10天假期;暑假,每年8月,一般为31天假期;圣诞节,每年12月,一般为10天假期。中国假期:元旦,每年1月,一般为3天假期;春节,每年1-2月,一般为7天假期;清明节,每年4月,一般为3天假期;劳动节,每年5月,一般为3天假期;端午节,每年5-6月,一般为3天假期;中秋节,每年9月,一般为3天假期;国庆节,每年10月,一般为7天假期。被告未按期付款超过15个工作日的,每逾期1日,违约方需支付应付货款的1‰作为日滞纳金;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货的,每逾期1日,违约方需支付未交付货物货款的1‰作为日滞纳金,上述滞纳金总数不高于未交付货物货款金额的3%。被告收到原告收货通知,未能及时签收货物的,原告将向被告提供30日的免费保管服务,如被告超过30日仍未签收货物的,原告将被告按月收取合同金额的3%作为月保管金,如被告超过180日仍未签收货物的,原告将被告按月收取合同金额的5%作为月保管金。被告要求本合同项下产品为欧洲原装进口产品,附件清单里的产品系被告根据需求特别订购,不得转售他人,被告也不得取消采购。由于欧洲生产厂家休假安排、员工罢工、倒闭、停产等生产方原因导致原告无法按时供货的,原告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被告,并提供替代品牌和型号供被告选择,并根据重新选择的产品型号确定调整价格和供货期,多退少补,若被告不愿意重新选择的,原告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返还被告预付款,本合同终止。2018年6月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预付货款767685元。2018年8月6日,被告作出《联络函》,其内容为因原告收到首付款后到今天都无法回复具体的交货日期,而且答复需要到9月末10月初才能给出具体的交货日期,被告现已严重质疑原告保证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内交货的能力及继续履约能力。所以经过被告领导一致决定取消合同,请原告安排退回已经支付的50%的首付款767685元。同日,原告作出《商函》,其内容为收到上述联络函,因为现意大利工厂都处于休假状态,所有事宜都得不到明确回复,为了真实的给客户反馈信息,原告的回复是等到9月底10月初,根据生产进度才能有比较明确的交货日期,至于合同履行原告会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相关职责,也会履行相关义务。被告所提诉请不予以认同。如果被告强行退单,需支付违约金合同金额的60%,且货物不予以退回。原告确认收到货款是2018年6月7日,根据合同条款推算完成配送安装的时间是2019年2月3日。原告已经全部完成核对及支付工作,也会督促工厂加快生产,货物完毕后第一时间安排提货起运,尽快完成交付。2018年8月15日,被告作出《联络函》,其内容为被告已决定与原告解除合同,且原告已确认收到,解除已经生效,请原告自行确认,不要再催促意大利工厂生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于解除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不予认同。另查,2019年5月17日,北京恒邦信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原告。庭审中,原告提交订单项下MONTIS等品牌办公家具订单及翻译件,以证明原告对意大利工厂下单并全部开始生产,被告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又提交海运单、翻译件、报关单及通关流转状态截图、DHL承运证明及翻译文件等,以证明货物已全部运至中国境内仓库。被告称无法核实真实性,无法确认是否为合同约定的货物。被告提交新闻报道、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被告采购家具用于2018年12月18日的华润集团成立80周年暨华润深圳湾项目落成典礼。原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
一、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励致洋行办公家私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反诉被告)有荣国际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恒邦信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签订的《销售合同》(编号为HBXD20180601SZ),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励致洋行办公家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有荣国际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恒邦信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中款及尾款767685元,原告(反诉被告)有荣国际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恒邦信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上述《销售合同》涉及全部货物交付给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励致洋行办公家私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有荣国际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恒邦信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励致洋行办公家私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7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励致洋行办公家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转交给原告)。案件反诉费573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励致洋行办公家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