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励致洋行办公家私有限公司

珠海励致洋行办公家私有限公司与有荣国际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3民终8535号
上诉人珠海励致洋行办公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励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荣国际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恒邦信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荣国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25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合同的继续履行,关于涉案《销售合同》如何继续履行的问题,一审法院未能对合同约定的家具是否实际到达北京仓、有荣国际公司提交的证据所涉家具能否与涉案合同约定的家具相对应等合同履行涉及的基本事实予以查明,有荣国际公司能否按照合同约定向珠海励致公司交付家具尚未查清,故将本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明事实,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相应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55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珠海励致洋行办公家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法官助理***法官助理张弛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