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耀霖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兴辉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耀霖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90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兴辉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66号1栋1层附3号。

法定代表人:李富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腾飞路二路538号。

法定代表人:陈涌,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兴辉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6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适用独任制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兴辉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兴辉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董荣昌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甘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