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6民初683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中节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空港四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亮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亮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华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南路一段97号附1号5栋2楼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申请人:四川耀霖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银沙路38号1幢底层。
法定代表人:陈涌,职务不详。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中节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华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耀霖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做出(2018)川0116民初68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耀霖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共计171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中节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中节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华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耀霖交通工程有限公司1710000元的银行存款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易炜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易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