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6民初6839号之二
原告:成都中节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空港四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亮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亮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南路一段97号附1号5栋2楼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四川耀霖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银沙路38号1幢底层。
法定代表人:陈涌,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中节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驿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耀霖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中节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川耀霖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中节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中节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四川耀霖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易炜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易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