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什邡市洛水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四川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682民初1858号 原告:什邡市洛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什邡市洛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582008399562W。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号**栋**单元**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346519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什邡市洛水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四川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什邡市洛水镇人民政府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什邡市洛水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