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2281号
原告:**,男,199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邦皞,四川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熠,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7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克,四川明炬(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单元16层1622号。
法定代表人:杜良琛。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巧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