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2281号

原告:**,男,199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邦皞,四川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熠,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7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克,四川明炬(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单元16层1622号。

法定代表人:杜良琛。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巧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