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02执7400号
申请执行人:中境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49号院4号楼6层6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MA01ANM997。
法定代表人:**女。
被执行人:***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温州大道铁道大厦2506室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868PD8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境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浙0302民初70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84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助理执行员 *** 微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 一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