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7民初16230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系夫妻关系),女,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中境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49号院4号楼6层62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MA01ANM99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中境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行政经理,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与被告中境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境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画图费3.1万元(包含三个施工图,其中两个施工图单价为1.5万元,另外一个为0.1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作为资深的电气行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被告因公司发展需要聘用原告从事相关工作,因此被告聘请原告参与施工图设计工作。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的相应的施工图设计工作,被告并未按照双方约定支付相应的画图费,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以公司经营困难、公司回款缓慢为由搪塞,故原告依法起诉。
被告中境公司辩称,一、对于***主张的富强路施工图设计费用,中境公司与***未能就此项目在价款、技术指标、交付条件、款项支付等事项取得一致意见,且从未签署书面施工图设计委托协议。中境公司与***于2020年5月1日签订《技术顾问聘用协议》,***需要负责中境公司公司的技术服务工作,在聘用期限内,需要按照中境公司技术、管理部门要求完成指定的合同内技术服务工作。由于公司项目的电气专业设计工作都是***在职期间负责工作内容,由于项目周期比较长且具有延续性,故***离职后,中境公司也会咨询一些问题。***对于是否属于技术服务工作范畴一直与***存在争议。在具体项目施工图设计上,对于价款、技术要求、成果交付等关键内容***一直没有与中境公司达成一致,最终未签订任何双方认可的书面委托协议。富强路项目电气专业施工图是另一位设计师**进行设计,项目相关成果均是**提供,与***无关。***主张的马来西亚项目施工图设计,实际情况是由于受疫情影响项目至今未启动,中境公司与***在具体项目施工图设计上,对于价款、技术要求、成果交付等关键内容,***一直没有与中境公司达成一致,中境公司未就该工作正式委托***,***向中境公司主张设计费用无事实及任何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中境公司与***未就施工图设计达成一致,未签署书面协议,事实上就施工图设计工作未形成委托,更不存在拖欠设计费的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日,***(乙方)与中境公司(甲方)签订《技术顾问聘用协议》,合同主要内容:因甲方公司发展需要,且乙方具备电气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符合公司要求,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聘用乙方为中境公司的电气专业总工程师,负责中境公司技术服务工作(不含施工图设计)事宜,双方达成如下聘用协议:一、聘用期限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一年(按实际工作时间确定),聘用期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一日起(含本日)。……(二)乙方职责1、本协议生效后,在聘用期间,乙方按照甲方技术、管理部门要求完成指定的合同内技术服务工作(不含施工图设计)。……
原告主张在履行《技术顾问聘用协议》的期间内,其应被告要求进行了三项施工图设计,被告应另外付费,分别为:包头富强路2号街坊棚户区改造项目1.5万元、马来西亚滑雪场项目1.5万元、内蒙古新庙小学加水泵房项目0.1万元。对此***提交如下证据:
包头富强路项目:2020年6月30日***将富强路电气施工图发给中境公司工作人员***,对方回复收到。2020年9月23日***问***,周工您把4号楼的上传了是吗,***答:是的,***说:那您给我发一下四号楼,我安排大图,您费用的事昨晚***和我大概说了下,对您做的项目的费用都是认可的没啥问题,***对***说,刚才和***谈了,给我补充写一个安排我做富强路施工图协议加费用数据,公司**,**院长签字,然后才能找我要施工图。对此***称2020年6月30日发给***的施工图是富强路7栋楼的整个施工图,***上传至审图中心后可能需要部分修改,4号楼的修改其已经上传至网上,还有部分楼的修改需要上传,因中境公司未与其签署施工图协议,故有上述9月23日的对话,剩余的***改图其亦未上传。
马来西亚滑雪场项目:2021年1月19日,中境公司工作人员***询问***卡宾项目电气部分是否完成,***答大概完成70%,大概还需要一个月左右,2021年1月22日双方协商,签署协议卡宾项目1.5万元做完,***同意,但双方实际未签署协议。***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最终将施工图提交给中境公司工作人员或其指定的人。
新庙小学加水泵房项目:2020年7月14日中境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建筑刚提出条件,新庙小学图审要增加泵房。2020年9月16日***将加泵房电气专业替换图纸发送给***,2020年10月22日***将新庙小学综合楼电气+泵房后PDF版发送给***,2020年10月30日***向***要上述文件的cad版本,***说新庙小学加水泵房项目1000元,让***抓紧结账。
本院认为,***为中境公司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根据《技术顾问聘用协议》约定,中境公司聘用***为其工作,负责中境公司技术服务工作(不含施工图设计)事宜,通过双方大量沟通可知,中境公司确给***安排了涉案三个项目,三个项目确为施工图设计,但马来西亚滑雪场项目***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交付了劳动成果,包头富强路项目***最终未全部上传修改部分,新庙小学加水泵房项目未提交CAD版本。因双方未最终就合同价款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结合双方沟通情况、项目完成情况、***提交的劳动成果完整度等因素,酌定三个项目劳务费为13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境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劳务费13000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元(***已预交),由中境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由***负担334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的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孟 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