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境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7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6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

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中境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49号院4号楼6层6204。

法定代表人许进,执行董事。

***与中境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京石劳人仲字[2020]第2619号裁决书,后***以该裁决书为执行依据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中境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京石劳人仲字[2020]第2619号裁决书不服,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故该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 伟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常 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