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境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中境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京西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9民初2115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对原告中境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西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109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京0109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九页至第十页的“中境国际(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补正为“中境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赵 琳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宗阳
书 记 员  彭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