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9民初2115号
原告:中境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49号院4号楼6层6204。
法定代表人:许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文,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士玉,男,系该公司建筑设计师。
被告:北京京西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69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帅,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亮,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源凯,男,系该公司行政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境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西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中境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西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赵 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李宗阳
书 记 员 彭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