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内0204民初2143号
原告:中境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少奇。
原告:清大筑境(北京)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境,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威。
被告:内蒙古包瀛众鸿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争春。
原告中境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清大筑境(北京)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包瀛众鸿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清大筑境(北京)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大筑境(北京)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大筑境(北京)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周 爱 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布图格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