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682民初2780号
原告:周某某,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原告:吴某某,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四川云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某,四川云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吴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3年11月3日,原告周某某、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某某、吴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某某、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曾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