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新津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8民初2297号
原告:四川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北路5号1栋10层1001号。
法定代表人:毛小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六娅,四川秉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超琼,四川秉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新津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兴园三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高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毅,四川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菁,四川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新津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原告四川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8元,由四川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谭小雨
书 记 员  陈 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