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发与某某、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424民初676号 原告:**发,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告:***,男,198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村民。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街98号15栋13层1306-130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天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发与被告***、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发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发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5668元,减半收取计2834元,由原告**发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夏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