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424民初676号
原告:**发,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告:***,男,198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村民。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街98号15栋13层1306-130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天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发与被告***、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发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发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5668元,减半收取计2834元,由原告**发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夏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