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6875号
原告:*****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洪山区张家湾街白沙洲大道烽火装饰材料大市场F14栋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街98号15栋13层1306-130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卫星街道办事处星湖大街999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鹏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偲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