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22民初3244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资阳市乐至县宝林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街98号15栋13层1306-1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210757175H。
法定代表人:廖小东。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以欠付劳务费给付完毕为由,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