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执260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街98号15栋13层1306-1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210757175H。
法定代表人:廖小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5民初284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利息387660元及逾期的利息,本院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执行措施,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xx大道xx号x幢x-x房屋,该房屋系有抵押、查封,本案属轮候查封,不便处置,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银行存款23853.37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现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洪彬
审 判 员 刘伯康
审 判 员 李传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孙启南
书 记 员 黄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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