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1民初229号之二
原告:**,男,1961年4月2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毅,四川仁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福强,四川仁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华北三街98号15栋13层1306—1307号。
法定代表人:廖小东,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江浩,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雷波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依申请追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021年9月2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计7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吉里依呷
审 判 员 阿牛伍基
人民陪审员 吉 金 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阿说拉布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