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9224号
原告:广州**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1103号广东金属物资市场交易厅00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黄文林,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滢文,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孟,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街98号15栋13层1306-1307号。
法定代表人:廖小东,职务不详。
原告广州**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广州**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广州**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彭雪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白东海
书 记 员 熊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