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5404号
原告:***,女,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北京数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二路2号B座二层210室。
法定代表人:***,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以下称姓名)与被告北京数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数衍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经查,***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11184号裁决书向本院起诉。数衍公司亦不服上述裁决书向本院起诉,该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10月12日,案号为(2021)京0105民初8682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数衍公司与***基于同一事实,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均向本院起诉,(2021)京0105民初86822号案件立案时间在先,本案应并入(2021)京0105民初86822号案件一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5民初8682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